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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罪推论」的前提是什么?

作者 ONO
2025年4月21日 12:48

有人让我聊聊「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失德失范实名举报」的事儿。其实吧,事儿不是大事儿,而且明理的人都知道这件事里面的「逻辑bug」,比如当事人为什么要保持两年关系后,才曝光此事,或者说两个人有非常漫长的「交往过程」,甚至当事人从这样的关系当中得到了「利益」,那到最后东窗事发的时候,却可以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

毕竟我是法学出身,会本能地对「施害人」进行无罪推论,也非常反对一上来就对「受害人」进行有罪推论的。但这件事情本身充满了太多盲点,而且仅凭当事人一方说辞,很难还原事件真相。

所以伴随而来的,就是网络对于这个「受害人」的有罪推论,比如他跟教授之间本身就是保持了长时间的同性情侣关系,可能在后期因为「分手」甚至是「分赃不均」而发展到了揭老底的地步。中国人很擅长通过「谁弱谁有理」的方式来无条件地支持弱者,但这件事情本身又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成分,比如里面涉及了中国社会并不承认但是客观存在的同性恋群体、师生恋,甚至是通过师生恋之便得到了教育资源的「特权」等等。这件事情最后很有可能会被压制,通过让「受害人」也闭嘴的方式得到平息。

但是这里,我可能会提出一个疑问:这个用PPT控诉「情人」的学生,真的是受害人吗?


谁弱谁有理,是大部分时候中国人用来断案的重要依据。例如女性以自己的贞洁作为担保,控诉一个男性对自己实施了强暴的案子,从古至今都是「相信」女性一方的指控的,因为她们已经用了一个几乎可以评价自己一生的「东西」来指认凶手。

至今,法律仍然是这样保护女性的,认为女性单方面控诉男性存在强奸行为,在立案阶段优先考虑女性的说辞。

那么,一个男性在控诉被另一个男性「强暴」的时候,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并不承认男性作为客体被强奸的法律事实,所以这件事很难用「谁弱谁有理」来作为最初的评判标准。因此这次的PPT小作文,很难让整个社会达到「共情」。

再者,PPT的内容本身是一厢情愿的表达,但同时又在陈述单方面的「事实」。但是一部分人习惯性地「质疑题干」——比如当时所用语言习惯不是自己认为的「规范性」而怀疑当事人的表达能力。于是从「质疑题干」开始游走至「质疑动机」。

因为这件事,我收集了网络和身边一些朋友的观点。发现,几乎学生思维的人会咬着「动机」不放,甚至会被非常好地伪装成对当事人一字一句的拆解。用自己对于表达能力的标准去覆盖他者的「意图」,这几乎快要进入到「付诸阴谋论」的最低认知层级。

当然,不是说学生思维就低级,而是对于这件事的评价,如果要采用质疑题干、动机甚至是辅助阴谋论的层级,那干脆就不要法律了,大家都他妈做网络法官得了!


不过在聊天的过程中,我也得到了一些很「中立」的(可能又会被认为是「没有主见」的)观点,但我觉得它非常符合法理——有人觉得,既然要分析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么,那就要看谁是最后的「受益人」。

虽然说「谁弱谁有理」分出的对与错,一定是让弱者变成那个「受益人」,但也有例外情况,因为我们在用最标准化的博弈论讨论这样的关系对垒。看上去这是一场零和博弈,即学生控诉了老师,老师得到了处罚,学生得到了社会的同情与支持。很显然,如今这场社会游戏进入到了非常微妙的囚徒困境,即学生也开始被人怀疑其「动机」。

那与其讨论谁是「受益人」,我觉得应该从头讨论起谁才是「受害人」,或者说「他到底是不是受害人」。

很显然,这个「受害人」在两人保持所谓的情人关系时,确实从中得到了很多「好处」。那这些好处是否构成了受害人身份的丧失?显然不是,就比如婚内强奸,两人就算结了婚,但在婚内违背女性性自由也算强奸行为。但是我刚才说了,男性不构成强奸罪的受害人,所以这条法理线是说不明白的,更何况这个男生是「自愿」的而非被胁迫发生性关系。所以,当受害人身份无法坐实时,就会出现刚才提到的囚徒困境,以至于人们会开始寻找通过受害人有罪推论的方式使其达到平衡——总不可能让你过河拆桥了还能得到好处?


那受害人觉得自己是受害人,但是社会层面又无法认同「受害人」身份(甚至再发展下去,法律其实也不会认可他的受害人身份,但当事人受到处罚,是因为他实际的行为,而不是「施害」)这两件事的断层到底在哪里?

举一个我身边的例子,我有一个朋友,在结婚前原本母亲答应给她的丈夫1万元的红包作为改口费,但在婚宴举行前「临时变卦」,于是朋友和母亲爆发了争吵。朋友认为这是「承诺好的事情」,特别是要给自己未婚夫的红包,这种变卦会让自己颜面扫地;但母亲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答应,但又不是说一定要给,因为现实问题就是她拿不出这么多钱,是不是做女儿的也应该为自己的母亲再三考量。

两人的争吵发展到最后就变成了「你这是要弄死我」。

从法律来讲,这件事最大的问题,在于那「1万元」的红包是不是契约?那么就看你站在了谁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比如当事人已经认为自己就应该拿到这1万元,甚至已经规划好了这1万元要成为蜜月旅行里订高级酒店的费用,那是否意味着它对于新人双方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上,这样的收益看上去很符合「信赖利益」的条件,但实际上所谓的信赖利益是我为此付出了「成本」,而不是这本来就是我的「既得利益」。比如,我和你打算签署一份制造协议,但由于事情紧迫,你需要我先生产,再在交付的时候完成合同的签署。结果当我投入生产之后,你认为费用不合适,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合作。在法律层面,我为了这份「要约」提前投入生产的成本,这是我对契约签订的信赖所致。

如今,这份利益被抽走,而朋友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付出了她的「期待」,这看上去很符合「信赖利益」,于是因为信赖利益受损,算不算是「被害」了?特别是当这种信赖利益又和既得利益混淆之后。通过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对方必须履行「合同」,一旦违约自己就是受害者身份,这件事本身就是学生曝光老师的底层逻辑。

所以,当人们开始对学生进行有罪推论时,我本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学生这个角色在这一次的事件中,并不是「受害人」的角色。但是学生有罪吗?我个人觉得仍然没有,因为这仅仅是一场利益博弈的闹剧。


既然老师受到了惩罚,学生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吗?

很可惜,法律确实无法对学生进行「复仇」,因为老师被处理这件事本身已经符合了信息被披露之后的处罚结果。因为没有进入到「审判阶段」,这件事情无法从老师嘴里还原真相,所以这不是一起纠纷,而更像是一起「自爆行为」,即我出卖了我的隐私,控诉了另一个人的隐私。

出卖隐私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代价」,只是它的层级远远不够网友们所期待的「反转」罢了。

既然法律无法将这一场陷入囚徒困境的博弈推至纳什均衡,即非零和也非双赢的博弈结果,所以「审判权」必然会交给「社会」。既然无法透过法律进行法律人格的死亡,但是社会可以制造社会人格死亡。

所以我并不觉得如今的「网暴」是不对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对错,这是必然的平衡结果。因为他是一个既得利益的非受害人形象,在真相被层层包裹的情况下,社会会做出第一次非对等判决,想让他接受社会性死亡的部分;若再有反转,乌合之众又可以重新调整判决结果——即谁弱谁有理咯~

听罗翔老师讲法律

作者 山野愚人
2023年11月25日 03:28

最近喜欢听罗翔老师课,听他讲刑法、讲法律,也听他讲人生中的哲学、讲世俗中的伦理与道德。

他是一位法学的研究者,给我们讲起法律来,引经据典,既活泼也生动,让我这个对法律不太懂的人,也能一听就懂,在倡导法制社会的当下,我觉得多听听他的法律课,也是种对自己广度和深度的提升。

在他法律讲堂中,我知道了对“法制社会”最经典的概述就是:对公权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这就是法制。

同样,他也在不断阐述如何使用法律和道德伦理的辩证关系来定罪: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法制社会概述起来容易,但全面建全起来尚需要时间,在此期间,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像罗老师一样,以法律作为基础、以公正的心来审视每一个案子,作出合乎法律、合乎伦理道德的判决。就如同在他讲某些不可思议的判决案例时,他自己都在感概:“法官是在乱判啊,这是在乱判啊!”

听他的课,有一个案例特别深刻。

对于维权高额索赔,反被定性成敲诈勒索的,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听他讲过一个印象最深的案例是北京郭利案,网上可查,可自行查阅具体内容。我就在想,身为父母的我们,自己的孩子喝了毒奶粉,向厂家索赔200万,真的多吗?厂家反而告其敲诈勒索,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老板竟然还给此事扣上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帽子,法院最终判了敲诈勒索罪成立,在郭利申斥过程中,省高院发回重审,竟然还维持原判,服刑5年!我们是该嘲讽法官的无知呢还是该可怜百姓的可怜呢?虽然出狱后,他被改判无罪,但他此生最好的岁月被抹杀了,也落得妻离子散,后续他继续在香港维权申诉索赔3000万美元……罗老师面对索赔额自问自答道:“3000万美元多吗?我觉得3000亿也不为多!这个案子最终是三败俱伤啊(当事人伤,企业伤,司法的公信力伤!)”

同样,听他的课,竟然运用法律解决了一个千古难题。

妈妈和老婆同时掉河里了,只能救一个的话,那救谁?这是一个千古难题,但罗老师用法律的视野解开了这个难题!在我们的法律中,救谁都可以,救妈妈,但构成对老婆的不作为犯,救老婆,却又构成对妈妈的不作为犯。但这属于义务冲突,所以犯罪性被排除,因为这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中,是可以被容忍的,虽然法律没有说它可以排除犯罪性,但在道德生活上,我们认为它是可以排除犯罪性的。这时你们可能会发现这个社会不仅仅是黑白对立,也不仅仅是是善恶对决,很多时候是也是善与善在对决,有很多美好的价值,是互相冲突的。另一种情况:当你妈妈和女朋友一起掉到河里,只能救一个的话,那救谁?那就很简单了,必须救妈妈,因为救妈妈是法定义务,救女朋友是道德义务。

罗老师解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很精辟,那就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怎么理解呢,用个简单的例子来讲:你在路边看到一个被遗弃的婴儿,你抱不抱起来?人的道德会驱使人抱起来,但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你是否要抱起来。如果你抱起婴儿走了,半路你又嫌弃婴儿,就把婴儿扔了,这就触发道德的底线,法律必将追责。

……

平常没事还会继续看看罗老师的法制视频,觉得受益颇深,最后引用他的几句人生哲学:

我们永远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投入不切实际的期待,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

一个人内心强大了,性格就会变得温柔,精神松弛了,内心才会平静。

 

附B站观看地址:https://space.bilibili.com/517327498/

内娱开展吸毒检测的建议

作者 班班
2023年6月22日 00:00

近期,黄子佼曝大小 S 具俊晔嗑药吸毒。事实上,这事早在汪小菲和张兰在「床垫事件」中的话语中就有线索,有敏锐的网友也早早做出了相关的推断。有鉴于地方文艺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所以建议全国范围内要开展文艺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有社会影响力的文艺工作者开展吸毒检测。

一、检测程序

  1. 每半年接受一次毛发检测,持证参与活动;
  2. 也可选择每年进行一次毛发检测的,但该年内需要参照体育运动员兴奋剂检查的方式,开展毒品飞行检查,不定时进行尿检(最少一次);
  3. 常住境外的,可以在限定时间内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医院或其他检测机构接受检查(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办台办认可机构),检查采样过程需要通过专门软件拍摄存证及实时上传,并须在入境后的 30 天内重新接受一次毛发检测。

二、主要涵盖的范围

主要以上一年度参与相关文艺活动为入围范围,考虑到社会影响力、可操作性、执行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范围:

  • 广电总局和电影局批准上映的电影电视剧(含网络剧)的制片人、正副导演、编剧、演员表排序男女各前三位;
  • 广播电视台或流媒体平台制作节目的制片人、正副导演、主持人和嘉宾(旨在介绍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除外);
  • 经文化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主要演员;
  • 发行唱片专辑的歌手(不论实体或数字拷贝);
  • 各平台百万以上粉丝的直播主播;
  • 在广播电视台、平面媒体或上述文艺活动上投放广告的代言人;
  • 飞天奖、金鸡百花奖、金鹰奖等重要奖项获奖者(为表尊重,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可以豁免,但如果因参与其他文艺活动而须检测的,则不得豁免)。

未来还可以推广到其他大众文艺作品创作者(如下),但我对于如何界定这类文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不甚了解,无法提出较具执行性的方案,欢迎补充或提出建议:

  • 出版虚构类文学作品的作者(不论实体或电子书);
  • 有社会影响力影视作品中的主要角色配音演员;
  • 有社会影响力漫画作品的画家。

三、曾主动接受吸毒检测艺人

以下为不完整统计:

  • 张韶涵(尿检,报告显示未检出,台北,2009)
  • 薛之谦(毛发,报告结果没找到,上海,2018)
  • 周立波(毛发,报告显示检出,上海,2019)
  • 萧敬腾(毛发,报告显示未检出,北京,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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