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罪推论」的前提是什么?
有人让我聊聊「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失德失范实名举报」的事儿。其实吧,事儿不是大事儿,而且明理的人都知道这件事里面的「逻辑bug」,比如当事人为什么要保持两年关系后,才曝光此事,或者说两个人有非常漫长的「交往过程」,甚至当事人从这样的关系当中得到了「利益」,那到最后东窗事发的时候,却可以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
毕竟我是法学出身,会本能地对「施害人」进行无罪推论,也非常反对一上来就对「受害人」进行有罪推论的。但这件事情本身充满了太多盲点,而且仅凭当事人一方说辞,很难还原事件真相。
所以伴随而来的,就是网络对于这个「受害人」的有罪推论,比如他跟教授之间本身就是保持了长时间的同性情侣关系,可能在后期因为「分手」甚至是「分赃不均」而发展到了揭老底的地步。中国人很擅长通过「谁弱谁有理」的方式来无条件地支持弱者,但这件事情本身又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成分,比如里面涉及了中国社会并不承认但是客观存在的同性恋群体、师生恋,甚至是通过师生恋之便得到了教育资源的「特权」等等。这件事情最后很有可能会被压制,通过让「受害人」也闭嘴的方式得到平息。
但是这里,我可能会提出一个疑问:这个用PPT控诉「情人」的学生,真的是受害人吗?
谁弱谁有理,是大部分时候中国人用来断案的重要依据。例如女性以自己的贞洁作为担保,控诉一个男性对自己实施了强暴的案子,从古至今都是「相信」女性一方的指控的,因为她们已经用了一个几乎可以评价自己一生的「东西」来指认凶手。
至今,法律仍然是这样保护女性的,认为女性单方面控诉男性存在强奸行为,在立案阶段优先考虑女性的说辞。
那么,一个男性在控诉被另一个男性「强暴」的时候,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并不承认男性作为客体被强奸的法律事实,所以这件事很难用「谁弱谁有理」来作为最初的评判标准。因此这次的PPT小作文,很难让整个社会达到「共情」。
再则,PPT的内容本身是一厢情愿的表达,但同时又在陈述单方面的「事实」。但是一部分人习惯性地「质疑题干」——比如当时所用语言习惯不是自己认为的「规范性」而怀疑当事人的表达能力。于是从「质疑题干」开始游走至「质疑动机」。
因为这件事,我收集了网络和身边一些朋友的观点。发现,几乎学生思维的人会咬着「动机」不放,甚至会被非常好地伪装成对当事人一字一句的拆解。用自己对于表达能力的标准去覆盖他者的「意图」,这几乎快要进入到「付诸阴谋论」的最低认知层级。
当然,不是说学生思维就低级,而是对于这件事的评价,如果要采用质疑题干、动机甚至是辅助阴谋论的层级,那干脆就不要法律了,大家都他妈做网络法官得了!
不过在聊天的过程中,我也得到了一些很「中立」的(可能又会被认为是「没有主见」的)观点,但我觉得它非常符合法理——有人觉得,既然要分析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么,那就要看谁是最后的「受益人」。
虽然说「谁弱谁有理」分出的对与错,一定是让弱者变成那个「受益人」,但也有例外情况,因为我们在用最标准化的博弈论讨论这样的关系对垒。看上去这是一场零和博弈,即学生控诉了老师,老师得到了处罚,学生得到了社会的同情与支持。很显然,如今这场社会游戏进入到了非常微妙的囚徒困境,即学生也开始被人怀疑其「动机」。
那与其讨论谁是「受益人」,我觉得应该从头讨论起谁才是「受害人」,或者说「他到底是不是受害人」。
很显然,这个「受害人」在两人保持所谓的情人关系时,确实从中得到了很多「好处」。那这些好处是否构成了受害人身份的丧失?显然不是,就比如婚内强奸,两人就算结了婚,但在婚内违背女性性自由也算强奸行为。但是我刚才说了,男性不构成强奸罪的受害人,所以这条法理线是说不明白的,更何况这个男生是「自愿」的而非被胁迫发生性关系。所以,当受害人身份无法坐实时,就会出现刚才提到的囚徒困境,以至于人们会开始寻找通过受害人有罪推论的方式使其达到平衡——总不可能让你过河拆桥了还能得到好处?
那受害人觉得自己是受害人,但是社会层面又无法认同「受害人」身份(甚至再发展下去,法律其实也不会认可他的受害人身份,但当事人受到处罚,是因为他实际的行为,而不是「施害」)这两件事的断层到底在哪里?
举一个我身边的例子,我有一个朋友,在结婚前原本母亲答应给她的丈夫1万元的红包作为改口费,但在婚宴举行前「临时变卦」,于是朋友和母亲爆发了争吵。朋友认为这是「承诺好的事情」,特别是要给自己未婚夫的红包,这种变卦会让自己颜面扫地;但母亲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答应,但又不是说一定要给,因为现实问题就是她拿不出这么多钱,是不是做女儿的也应该为自己的母亲再三考量。
两人的争吵发展到最后就变成了「你这是要弄死我」。
从法律来讲,这件事最大的问题,在于那「1万元」的红包是不是契约?那么就看你站在了谁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比如当事人已经认为自己就应该拿到这1万元,甚至已经规划好了这1万元要成为蜜月旅行里订高级酒店的费用,那是否意味着它对于新人双方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上,这样的收益看上去很符合「信赖利益」的条件,但实际上所谓的信赖利益是我为此付出了「成本」,而不是这本来就是我的「既得利益」。比如,我和你打算签署一份制造协议,但由于事情紧迫,你需要我先生产,再在交付的时候完成合同的签署。结果当我投入生产之后,你认为费用不合适,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合作。在法律层面,我为了这份「要约」提前投入生产的成本,这是我对契约签订的信赖所致。
如今,这份利益被抽走,而朋友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付出了她的「期待」,这看上去很符合「信赖利益」,于是因为信赖利益受损,算不算是「被害」了?特别是当这种信赖利益又和既得利益混淆之后。通过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对方必须履行「合同」,一旦违约自己就是受害者身份,这件事本身就是学生曝光老师的底层逻辑。
所以,当人们开始对学生进行有罪推论时,我本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学生这个角色在这一次的事件中,并不是「受害人」的角色。但是学生有罪吗?我个人觉得仍然没有,因为这仅仅是一场利益博弈的闹剧。
既然老师受到了惩罚,学生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吗?
很可惜,法律确实无法对学生进行「复仇」,因为老师被处理这件事本身已经符合了信息被披露之后的处罚结果。因为没有进入到「审判阶段」,这件事情无法从老师嘴里还原真相,所以这不是一起纠纷,而更像是一起「自爆行为」,即我出卖了我的隐私,控诉了另一个人的隐私。
出卖隐私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代价」,只是它的层级远远不够网友们所期待的「反转」罢了。
既然法律无法将这一场陷入囚徒困境的博弈推至纳什均衡,即非零和也非双赢的博弈结果,所以「审判权」必然会交给「社会」。既然无法透过法律进行法律人格的死亡,但是社会可以制造社会人格死亡。
所以我并不觉得如今的「网爆」是不对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对错,这是必然的平衡结果。因为他是一个既得利益的非受害人形象,在真相被层层包裹的情况下,社会会做出第一次非对等判决,想让他接受社会性死亡的部分;若再有反转,乌合之众又可以重新调整判决结果——即谁弱谁有理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