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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瑕疵与法律惩戒

作者 ONO
2025年6月25日 11:58

这应该是前段时间发生的事情了,一个男子深夜前往一个无人超市购物,在拿取饮料之后没有关上冰箱门便去结账。虽然说是无人超市,但是也还会有 24 小时的远程值班店长看守店面,于是值班店长用即时通话的方式要求该男子关上冰箱门,男子不以为然还叫嚣自己是消费者,不是在为无人超市打工。

作为「对等报复」,男子在自助结账后,被锁闭在了无人超市里。远程值班店长继续要求男子关上冰箱门,考虑到这是深夜时间,无法预测下一个客人何时出现,冰箱门长时间打开可能会导致冰箱的使用寿命降低等。但男子依旧不肯走那么几步去做一个随手关冰箱门的动作,他开始和远程值班店长理论,认为超市方正在「非法拘禁」自己。

超市方见是一个如此没有素质的客人,也懒得理论,就给他开门放行,但男子决定不依不饶,最后这件事还闹来了民警控告超市方非法拘禁自己。

民警来到现场后,三方进入了讨论的死循环:

  • 超市方:随手关门也是无人超市的规则之一,顾客不遵守规则,超市用了「暂时封锁」的方式要求客人关门;
  • 顾客: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购物—付款,在契约关系里不存在「随手关门」这个约定,这是一个瑕疵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而超市用这个方式来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
  • 民警:随手关门是跟素质相关的行为,现在他们因为个人素质问题发生了纠纷,那么「随手关门」就成了那个最简单的解决途径;

这样理清之后,无论是站在谁的视角其实都能形成一个「合理性」,超市有权提醒,但是没有权力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顾客遵守规则;这个时候民警提出一个新的概念——素质,但是素质并不是法律直接约束的行为,除非没素质导致了侵权行为,素质是道德层面对于某一个行为的公共认知。

那现在所有的死结就困在了:该不该因为一个人的素质问题,而采用法律规则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


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线

至今,仍然有人觉得法律才是最高层级的「手段」——即对那些犯罪者进行惩罚、甚至是一命换一命的报仇工具。这样的颠倒,会导致人们对于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知出现断层偏差。举个例子,明星嫖娼和明星出轨,这是两个层级的事情,嫖娼显然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但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典在禁止出轨,除非真正已经涉及到「重婚罪」的,而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并不需要「罪名」这件事情来进行覆盖,即因为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家庭,夫妻双方自己可以对财产分割、责任划分有自主权。

但显然,那些处于神坛上的明星,别说嫖娼了,他们就算跟粉丝发送暧昧信息,都会被「道德委员会」给纠察,甚至还要动用法律手段让这种行为付出代价。但是明星也是人,也有吃喝拉撒的需求,但是他们一旦有了明星这个符号,就被架在了那个无形的规则里面——法律可没有说作为明星就不准出轨了。

但道德将他们压缩进了一个任何行为都会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封锁区内,用道德约束行为,然后期盼法律对这些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是普法教育最为可悲的结果。

扭转「法律是复仇工具」这件事很难,因为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环境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失信问题——比如南京彭宇案,涉事法官王浩凭借一己之力,将中国的法律搅成浑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件事从根本上毁掉了法律对行为的保护,以及对道德的评价。

扶老人是「道德」行为,但最终却被法律认定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

也就是说,法律一开始根本无法解决矛盾本身,甚至会因为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行为,将原本应该由道德进行评价的行为,变成了白纸黑字的判决书。

当有了这个畸形的基调存在时,再去理解「你因为没有随手关门所以我把你的门关起来」,就会发现这里面的瑕疵部分——原本是一个道德评价的行为,竟然用到了「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的权限到底有多大?

在聊「自力救济」之前,先了解一下法律到底授予了多大的权限。

  • 私法:法无禁止即允许
  • 公法:法无允许即禁止

简单来说,法律对于公民的权利规范是采用禁止的方式,比如《刑法》里对于犯罪行为的明确描述,但并不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就是绝对自由、无边界的,公民的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具体表现,例如人们在签署合同时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法律也不是完全允许这种自治,比如当事人双方将合同的标的设定为性交易,这并不是法律支持的,甚至会导致合同直接失效;

而对于公权力,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其目的是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说的是原本的法理里关于法律的理想状态,中国法律的公权力如何我们就不讨论了)

那么什么是「自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反抗抢劫时误杀了犯罪者)、紧急避险(为了躲避穿过马路的小孩子而选择撞上了卖水果的店铺)和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但自助行为的规定相对模糊——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于是,这里就出现了另一个普法环境的悲哀——法律是保护弱者,还是在维护正义?首先需要追加一个关键要件——政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但是同样也是政体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罪罚来威吓犯罪,通过黑天鹅事件来完善法律。所以法律不完全是在保护弱者,它也会因为具体情况保护受害人、嫌疑人、甚至是施害者。但是目前的普法环境仍然觉得法律是在保护「弱者」,这样的认知环境下,就意味着「弱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自力救济」的权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逻辑链?

就拿最开始提到的那个事件,引发讨论的不仅仅是这个男子的行为问题,也因为里面涉及到了男女对立的话题,远程值班店长是一个弱小的女性,很多人认为,这个涉事男子因为听声音知道对方是女性,就更加飞扬跋扈地刁难对方。很显然,女性在这个案例是「弱者」,而男子本身也存在「不随手关门」的道德瑕疵,所以女性用锁门的方式,是属于合情合理的「自力救济」。

一旦人们认为这个行为是合理的,那事情就难解决了——这显然不是一次对等的自力救济——将消费者关闭在无人超市,对等消费者因为素质低下而未随手关闭冰箱门,这显然不是两个对等的事件,超市的行为也存在自力救济行为的瑕疵。但是一旦有了「谁弱谁有理」的依据,两边都存在瑕疵的行为就会被「强者」吸收为责任。

所以,并不是自力救济的权限在扩大,而是网络舆论和普法环境让原本应该有道德评价的行为,变成了法律行为,从而给「弱者」赋予了更多的自力救济权限——只要刽子手的刀没有落在自己脖子上,那血肉横飞的惩罚越多越好!


如何惩治这样没有素质的人?

在自助行为里,有一个明确的构成要件: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可以扣押财产,但不能羁押人身,(并非绝对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会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里的民事活动基本准则之一——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衡的,在民事活动中,要尽量避免出现一方利益受损而另一方利益过度膨胀的情况,要维护各方利益的均衡。

简单来说,如果这个男性是没有付款想要拿着无人超市的东西逃走,这个时候锁门是符合自助行为的,因为这是突发事件,无法第一时间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比如报警),所以商家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经济损失,采用了暂时羁押人身的自助行为;但同样,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进一步激怒当事人,比如偷窃者意识到自己被囚禁起来,可能会做出打砸破坏的行为,对超市造成更严重的损失,所以作为超市的运营者,也可以选择暂时放行偷窃者,而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提供给国家机关——这两者没有谁对谁错的区别,这不是法律要求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而做出的选择。

现在的案例是,这个男性没有随手关闭饮料柜的冰箱门,显然这不是法律要求的行为,除非在这样的无人超市明显地粘贴着「请随手关门,柜门在未正确关闭前货品无法结账」的规定,那这是作为超市方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契约的一部分。其次,这个行为会带来多大的「损失」?比如这个冰柜不仅放了饮料,还放置了需要严格控温的盒饭、食材等等,一旦长时间未关闭冰箱门,会导致这些商品的毁损,那这个时候未及时关门,就有了「损失预估」的出现,那么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与素质相关的「道德行为」,而是可能会对超市方造成侵权伤害的民事行为。

其实你会发现,法律在调节这样的矛盾时,不仅仅考虑「弱者」的遭遇,也会考虑「强者」的行为是否真的造成实际的损害,而非简单因为「你的行为没有素质」所以我就拥有可以惩罚你的「自力救济」权力。否则就会出现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的情况。

举一个极端的可能会引起不满的例子,这个未能及时随手关门的男子,之所以会这么着急地想要出门,是因为他买的饮料和巧克力等,是为了救低血糖的路人。那是否意味着,这个男子也拥有了砸开玻璃门完成救治的自力救济权力?

法律不是无情,而是它要讲的是事实本身,而不是「因为她是个女的所以法律就应该更多保护她」。

当然,这件事本身很难用法律来约束这个男性不随手关门的行为,除非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比如利用激怒男性尊严的方式让他砸店,而不是囚禁他,通过他的犯罪行为让他接受更高层级的惩罚。

不用想着用法律去制裁道德约束,而是要用道德瑕疵引发法律禁止的行为——这是后话了,而且这篇文章的结尾立意在这里也不太合适吧。

禁不起测试的人性

作者 ONO
2025年6月13日 11:00

和前助理的事情终于落下帷幕,一直「放不下」不是因为有遗憾,而是陆陆续续共同朋友之间聊起这件事,每个人得到的信息再拼凑起来的时候,发现所有的东西都是矛盾的。不过我认同人是需要通过装逼和吹嘘来获得自己无法完全获得的存在感,而这种完全活在「幻想我」层级,即主体性最外层,靠他人评价构成的「自己」,就很容易出现行知不合一的情况——秋后算账时,就会看到各种有趣的「人设」。

举个例子,一些人的工作能力一直得不到肯定,于是他会对外宣称自己不是不想好好工作,而是自己有兼职赚 8000 块的能力,要不是因为自己太忙没时间,不然早就开始做兼职了;另一些行知不合一是体现在双标上,比如一些人从小在一个市侩的家庭长大,自己对家族里那些斤斤计较、相互算计非常厌恶,所以对于自己的付出也非常敏感,但当别人对自己付出时,他又不会斤斤计较,反而把这种「好处」占尽,虽然他主观上没有占便宜的心理,但潜意识却无时无刻都在复制童年从家族里习得的市侩。

局外人很容易看清楚局内的情形,特别是这种不自知的双标,如果没有一个反省机制其实是很难发现的。更多数的情况,是当事人并不觉得这有问题,人们用了一个非常含糊其辞、暧昧晦涩的词来形容这个部分——人性。

人性本身没有任何标准,甚至是随时可以调整的,它会因为社会关系、利益勾连、甚至是情绪回路而做出动态调整。

  • 社会关系:个体为了融入乌合之众,会放弃人性的部分而将自己驯化成向外对抗丧失人性的群体工具;
    • 例如文革时期的红卫兵,他们可以做出各种反人性反智的思考,是因为他们需要将自己融入乌合之众,避免自己成为被公开批斗抄家发配的对象
  • 利益勾连:但发生利益冲突时,人际、社会身份会被排在末尾,优先以利益作为参照行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丧失人性的情形;
    • 例如多子女家庭在最后分遗产时,对于利益非常看重的兄弟姊妹会完全变副嘴脸开始相互攻击,他们放弃社会甚至是血缘身份,只考虑最终的利益获得;
  • 情绪回路:「大家的情绪很重要,我的情绪就不重要了吗?」
    • 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可分成「我们」与「大家」;
    • 区分「我们」和「大家」这两种群体的形式,最核心的点在于是否尊重个体的观点、选择。而不是为了要形成群体,而放弃个人价值观层面的独立思考;(《感受即真理的人注定没朋友?》

人性的本能本就是测试的一部分

最近跟朋友聊起一件事。

他是个闲云野鹤的创作者,就跟种子一样,落在哪里都能发芽。他在这几年认识了一个合作伙伴,两人惺惺相惜、一拍即合便开始搞合作。合作的方式是创作者作为内容输出者,合作伙伴作为资源搭建和舞台搭建,同时也安排了合作伙伴的妻子参与到项目中,与创作者一同出镜完成节目录制等等。

因为收入关系,合作伙伴的公司营收开始出现问题,积蓄也几乎要花光,于是出现了情绪问题,在家拿孩子出气,在他们搭建的录制小院砸东西骂人,最终这些情绪还是得由他的妻子承受。于是,这中间就出现了一个「人性」的本能部分——合作伙伴看见自己的妻子和创作者有赚钱的希望,变得更加愤怒,便开始破罐破摔,用创作者投入的储备金天天宴请三五好友、不断增加消耗项目储备金。

这个人性的本能部分,其实就是「男性的原始动力」——尊严。再亲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涉及利益,却在最后关于男性与男性的尊严对决里激发了矛盾和情绪。如果有了这个关于人性的底层代码,再回过头去理解特朗普和马斯克这一路吵下来的流程,就会发现其中的奥妙——当然,最后马斯克「收手」是因为另一个叫做「利益」的东西将他的人性和情绪暂时拉回了理性的战场。

那「女性的原始动力」是爱与归属,当这个人性的被触发时,我举一个极端例子:一些女性在生育女儿之后,看到女儿与丈夫的关系越来越亲密(这是生物本能),以及自己的容貌衰老的过程,她们会开始将自己的衰老、性魅力的丧失、在原本丈夫那里得到的爱与归属也被分走之后,她们会将本能的雌竞投射到女儿身上,开始用性贬低、荡妇羞辱的方式本能地对女儿进行攻击。她们不是主观想要如此,就是人性的可能启动之后,她们做出了人性的选择,而违反了那个人们认为的由身份和血缘构成的权利义务。我反而不觉得这是在「反人性」,而是一种无节制地遵从了人性的部分。

本能是人性的一部分吗?当然是,只是它太过原始、粗鲁甚至会导致「无人性的选择」,而被假装无视给掩盖了,甚至觉得可以通过教育的方式,让这些原始的人性被修正,但显然这就跟膝跳反应一样,当最原始的程序被启动时,人就会做出遵从人性的行为——于是人们才觉得这或许是人性测试的一部分。


七宗罪是人性的漏洞还是原本就是人性的一部分?

如果上一小节解释清楚了「本能属于人性的一部分」,那就值得讨论「原罪」是否属于人性的一部分。

这是一个常常在现实生活发生的情形:你跟一个每天都厮混在一起,认为彼此将对方视为「我们」,在这样的强烈紧密的亲密关系里,对方的心里可能想的是——凭什么你过得这么好?

不可否认的是,七宗罪里的嫉妒是人与生俱来的东西,所以才需要用一个对应的名为「宽容」的美德进行约束和补偿,但如果我们用动态的视角来看待这两样东西,无止尽的「宽容」最后会导致怎样的结果,我相信你可以在脑海里上演各种标签为 Karma 的爽文剧情。很显然,宽容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通过调教、教育、甚至是洗脑才能获得技能,婴儿不会在你递过去奶瓶的时候大度地说「您先嘬一口」。

不可否认的是小孩从小就会「嫉妒」。

人们用了另一个词来暂时覆盖这件事的「严重性」——这是天性,天性就意味着需要通过后天的教育来进行扭转,而当扭转教育的过程大量充斥着对与错的逻辑时,那些无法摆脱学生思维的人,便会用对错来评价自己在成年之后的「天性部分」。他们几乎很难承认自己真正是在嫉妒他人,因为他们知道嫉妒是「错误的」,但身体却又非常本能地因为嫉妒出现了各种情绪回路甚至是躯体化反应,而在这种憋屈、拧巴、自我折磨的纠缠里,心理精神疾病就此引发。

至今,我也认识一些坚持认为「遵从本性是低级」之观念的道德评论家,他们认为人之所以要比动物高级,正是因为我们克服了本性对我们行为的驱使,才能更符合一个属于社会集体的「公民」。先不讨论这件事,关于人性的讨论一下子扯出了各种新的名词,比如人性、本能、本性、天性,先来划分一下他们的内在关系。


天性、本性与人性的内在关系

  • 天性,是最内核的部分,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生物本能,比如咬乳头吮吸、饿了哭闹、看到野兽会大量分泌肾上腺素。(包括一些性癖也是由天性这个模块进行的符号崇拜)
    • 天性是不可选择的,是染色体决定的,甚至不需要通过教育就可以自然习得的。
    • 但天性之间又存在差异性,这是由智力水平、身体机能完整性所决定的。例如语言潜力、类比能力、情绪感知能力等等,这些能力更像是人物在初始化之前被点选的天赋点一样,更像是每个人的「原始代码」;
  • 本性,即「刺激-反应」,是人在生物本能之后的第二层「本能驱动」的部分,即心理本能的驱动。我们常见的心理防御机制、情绪保护与切断则在这一层进行工作;
    • 本性大多是自私的、贪婪的,这一层便是「七宗罪」所在的层级
    • 一部分,本性是天性作用于个体的外在结果表现;另一部分则是通过一些行为引导导致的「习性」。就跟训狗逻辑一样,让狗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得到奖励、而哪些会带来惩罚,从而通过经验总结养成行为习惯。举个例子,一些婴儿在童年时期,只要一哭闹就可以得到全家人的关注和回应,那么通过哭闹即可得到回应就成了一种经验,所以这样的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变成飞扬跋扈的性格;
    • 本性的个体差异,更多体现在心理层面的差异化。比如天生冷静理性和感性冲动,其实这些性格的养成,往往又可以回到童年找到相应的「塑造过程」;
  • 人性,最外层被驯化出来的社会性产物。接着用「宽容」举例,它是对本性里「嫉妒」的一种平衡和约束,是需要通过后天教育植入个体意识的,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完善、法律也会对因「嫉妒」导致的人身伤害行为进行惩罚、亦或是在群体中建立对「嫉妒」唾弃的道德观念、甚至通过宗教对个体的「嫉妒」进行忏悔和自我监视;
    • 人性一定是要通过规则才能建立和完善的,或者说是个体为了活在人群中必须要伪装、压抑和改造自己的部分。而被压抑的这一部分,是天性、本性构成的「动物属性」所带来的行为模式;
    • 人性直接影响个体对外的社会评价,因为评价存在,个体的行为会通过自我约束、或是法律道德约束的方式进行重新调整。但问题在于,完全尊崇社会对于人性的要求,并不代表天性和本性的部分可以通过再教育的方式被完全修正。比如,劳动改造,改造的仅仅只可能是人性部分,如果这是一个天生(天性)的反社会人格,他是不可能被改造成功的;
    • 人性的差异更为复杂,首先人性不存在标准,其次人性甚至会因为乌合之众的影响而出现对外看来「沦丧」的情形,但对于那些放弃人性的当事人并不这样觉得,因为放弃人性也是群体赋予的「权力」——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 我认为的「反人性」。我之前在文章里提到过「反人性」这件事,需要界定的是,我认为的反人性并不是因为违反了社会对于人性的规则,而是塑造人性这件事本身是「反人性」的,而这个被违反的「人性」是靠近本性和天性的部分。即社会要求一个人必须要学会「宽容」,否则就是错误的,但是「嫉妒」就是人与生俱来的心理防御机制之一,并不是说学会了宽容就自动消灭了本性的部分,而这种逼着无视、抹杀、重塑的过程,我认为是「反人(本)性」的;

为什么人性禁不起测试?

当年日本有一个引发了道德讨论的 AV 题材:在一个单向玻璃的房间,安排妻子和 AV 男优见面,而丈夫则在单向玻璃的另一边观察全过程。几乎所有人妻都无法抵挡男优的魅力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丈夫在另一个房间崩溃大哭。

虽然这是剧情安排,但有趣的是,这种绿帽情节在多年之后,丈夫不再是那个被「测试」的角色,而是甘愿接受自己被带绿帽的「绿帽奴」(这件事我在《性癖纵横观》里有特别分析)。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接受绿帽情结的人越来越多了?这或许是全球男性气质衰败的结果。但从人性的视角来看,最开始引发道德讨论,正是因为这样的剧情安排挑战了人性部分,即社会身份赋予妻子对丈夫的婚姻忠诚,却经不起性爱的考验——其实这不完全是在测试人性,而这个结果很有可能是遵从了本性乃至天性的选择,即女性会对更强壮的男性有天然的生育选择和生理反应。

当人们意识到这是生物本能后,越过人性的部分反而变成了「爽点」。就比如我很喜欢看圣人败落、和尚破戒的剧情,正是因为他们都因为本性和天性的部分,放弃了自己原本应该自我约束的人性部分。

如果把上面那个同心圆看作是一个层层包裹的球体,代表了每个人的个体,个体在社会难免会有碰撞摩擦的时刻。最开始破坏的一定是人性部分,特别是要回归本性行为时,就必然会放弃一些在别人眼中认为的人性部分。比如一个被校园霸凌的学生,因为心理崩溃,将霸凌者全家杀害并纵火焚尸,从人性角度他必然是残忍无人性的,但从本性的角度呢?他只不过是启动了更加原始的本能——但法律又必须要限制这样的情况。

人性之所以禁不起测试,是因为无视天性和本性的人性根本就是一个脆弱的、虚华漂亮的外壳,人最终会露出自己的本性,甚至遵从本性行事——这并不是错误的,而是人性的外壳追求的是外部评价,而内在的本性遵从的是自我感受。

这两者没有谁更高级一说,只是看你在哪一刻才意识到你其实也是一个人,你有自己喜欢或不喜欢的本性。

在人性之前意识到,至少不会逼着自己去吞咽那些会让自己痛苦的情绪;
在人性之后才意识到,或许是你手里的那把刀被插进对方心房的那一瞬。

日本社会的绝对平等

作者 ONO
2025年5月26日 12:52

最近在日本休假,又去了一趟鸟羽看亚洲仅剩的最后两只人工饲养的海獭。整个鸟羽其实也是靠这两只明星海獭带来了大量的旅游收益,但同时也给死板的日本人热爱的「规则」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原本鸟羽水族馆没有这么多游客,因为越来越多人来看海獭,导致这里原本行程的规则失效了——其实原本的规则颇有些弱肉强食的感觉,比如有些人会在入馆第一时间就冲去海獭馆等待一天两次的海獭喂食表演,也就是说这些人几乎一整天都需要在那个区域原地不动,甚至有的时候要站一整天,为的就是能够在社交网络上发布更可爱的海獭照片。我其实大部分时间都是从这些人的账号查看鸟羽明星海獭近期的状况。

越来越多的人前来水族馆,原本在海獭区想要拍照的人越来越多,鸟羽水族馆不得不采用了日本人最传统的「领整理券形式」,类似你需要通过排队进场,并可以在规定的「最佳观赏位」停留一分钟,闹钟一响就必须要马上离开,如果你还想再看一次海獭、或者刚才没有拍摄到满意的照片,就需要再次重新排队,排队的时间几乎都保持在25分钟以上。

这件事本身是平等的,但平等的背后确实将所有人都调整成必须要付出相同的「代价」,而不是利用优势获得公平。


很显然,鸟羽水族馆为了彰显他们对于规则的尊重,采用的是最基础的「平等」形式,即每个人都需要排队、并遵守观看一分钟的规则。但现实是,就算被安排到了观赏位,也会因为有遮挡、角度的关系导致内部的「不平等」,而规则的制定者几乎不会考虑这样的差异化,而只是从形式上强调每个人都要接受相同的规则。

相对应的,以前的鸟羽水族馆,很多长期追踪全日本各个地区海獭的自媒体主,会完全利用自己对于时间的把控,精准地在合适的时间找到最佳观赏位拍摄海獭。

换一个角度,这些一大早就来水族馆「霸占」最佳观赏位,并且一站就是一整天的人,他们原本能够付出的「最多」的资源就是他们自己的「时间」。简单来说,他们就是通过「时间」作为代价,交换来了拍摄资源的最优化,并且还通过建立个人社交媒体的方式,获得大量关注。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本身并没有违反程序正义。

现在,加入了一个规则,即每个人必须通过排队并且只能观看1分钟,也就是说大量的时间都会被浪费在「排队」上面。于是每个人现在都需要付出「时间」这个资源,而对于那些时间宝贵的人,他们显然希望有其他的等价交换形式,比如大阪环球影城的「快速通关券」,即通过金钱资源的方式来换取需要大量排队的时间资源。


如何建议分区呢?

比如某些区域是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需要付出「时间」资源,但这些位置的视角本身要次于通过规则换取来的视角位。这些偏角的视角位并不影响实际对海獭的观察,甚至大部分这类专业的自媒体主都是扛着长枪大炮来拍摄海獭的。而一些需要肉眼观看的位置,则留给上述需要平等排队的游客?

到这里,我们得到了三个在法学上的概念:

  • 平等:指所有人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性别、种族、信仰、出身等受到差别对待;
    • 比如当时我们在排队的过程中,也看到了坐着轮椅的残疾人,他也需要遵守排队规则;
  • 公平:程序、结果、资源分配或责任归属需要强调「合理性」;
    • 即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提及的「无知之幕」,即公民将对自己所拥有的技能、品味、地位于当前社会的情况一概不知,此情境会促使公民基于一定的原则分配权力、地位和社会资源予他人。
  • 正义:通过消除制度化不平等,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对待。正义是法律运行的终极价值目标,亦即个体与集体之间关系秩序的合理化体现。
    •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各得其所」,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所谓的「所得」不仅仅是得到,也包括「应当承受之代价」。
  • 从「所得」的视角,显然在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下,每个人所得到的资源(以及人们容易忽视的代价)都是不平等的,完全不符合「平等」的概念;

鸟羽水族馆采取的新规则,显然是「平等」的模式,或者说日本的「死板」大部分原因都是来自于单纯地用「平等」来切割个体属性,群体属性越是强烈,个体就越在乎自己是否「合群」。


前段时间我在 Telegram 记录了在日本吃卡比餐厅时,我做了以下的社会实验:

此时此刻我正在卡比餐厅吃饭,中央厨房做的吃的都差不多,就是在「设计」上有所不同。卡比餐厅的食物因为是 IP,所以价格会严重溢价,所以每个来的日本人都是抱着「拍照打卡」的心情来的,但是只要有一桌日本人发出了「美味し」的感叹,就没人敢说不好吃,大家都能假惺惺地屈从了这个空间内部的评价氛围,但是它真的很他妈一般,甚至预制得有些过头了。

于是我做了那个「异端」,我感慨了一句「普通美味し」,旁边一桌日本人快吓死了,赶快看看有没有服务人员听到我的「不当言论」,至少我还没说「まずい」这么 KY 的评价。大家都在说好吃,没人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甚至会用共同认知将这些不一样的声音定义为「不合群」,要付出更多的被群体定义为「迷惑」的负面评价。

规则,屈从和保持个体性是三个共生的存在,但当屈从开始维系并不存在的规则时,比如也会开始更加关注自己在外界的评价,从而导致主体性丧失。

这件事,又将「平等」这件事再次细化:

  • 形式平等:即人们都需要尊重一样的规则,哪怕是说「好吃」这件事,是在某一个空间内的群体性默认规则;
  • 实质平等:位弥补结构性不平等而采取的差别对待措施,例如日本的女性车厢,但从哲学角度来说,这样的实质平等其实是先强调不平等,而认为需要调整平等,从而变成了一种「保护性歧视」,这个是后话;

于是,我发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即日本人的场面功夫非常了得,为了屈从某种群体性的身份,就算再难吃的东西他们都需要遵从「发出好吃惊叹」的规则;但是在另一面,一些匿名评价餐厅的软件上面,他们的评价非常严苛,甚至有些是为了发泄情绪而口无遮拦地羞辱餐厅。

于是,整个因为「平等」而导致的不平等,在匿名评价这件事通过情绪发泄而达到了某种微妙的「公正」层级,即我可以为自己的真实情感发声,且不会因为「不合群」而被群体排挤,因为是匿名的,他们也不知道我到底是谁。

当然了,并不是日本社会所有的规则都是建立在「平等」上的,也有建立在程序正义上的,比如一些全席指定的交通工具,你可以花更贵的费用选择更快、更舒适的指定位置。

不过,也有人反而会觉得这是不平等的——凭什么花钱就可以得到本可让大家平等获得的资源?

那么到底是谁在强调平等,到底谁希望坚持正义呢?再说下去可能就不太礼貌了。(当然,我也需要检讨一下,这里是否太偏向于精英主义了,以后再补救吧。)

受害人「有罪推论」的前提是什么?

作者 ONO
2025年4月21日 12:48

有人让我聊聊「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失德失范实名举报」的事儿。其实吧,事儿不是大事儿,而且明理的人都知道这件事里面的「逻辑bug」,比如当事人为什么要保持两年关系后,才曝光此事,或者说两个人有非常漫长的「交往过程」,甚至当事人从这样的关系当中得到了「利益」,那到最后东窗事发的时候,却可以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

毕竟我是法学出身,会本能地对「施害人」进行无罪推论,也非常反对一上来就对「受害人」进行有罪推论的。但这件事情本身充满了太多盲点,而且仅凭当事人一方说辞,很难还原事件真相。

所以伴随而来的,就是网络对于这个「受害人」的有罪推论,比如他跟教授之间本身就是保持了长时间的同性情侣关系,可能在后期因为「分手」甚至是「分赃不均」而发展到了揭老底的地步。中国人很擅长通过「谁弱谁有理」的方式来无条件地支持弱者,但这件事情本身又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成分,比如里面涉及了中国社会并不承认但是客观存在的同性恋群体、师生恋,甚至是通过师生恋之便得到了教育资源的「特权」等等。这件事情最后很有可能会被压制,通过让「受害人」也闭嘴的方式得到平息。

但是这里,我可能会提出一个疑问:这个用PPT控诉「情人」的学生,真的是受害人吗?


谁弱谁有理,是大部分时候中国人用来断案的重要依据。例如女性以自己的贞洁作为担保,控诉一个男性对自己实施了强暴的案子,从古至今都是「相信」女性一方的指控的,因为她们已经用了一个几乎可以评价自己一生的「东西」来指认凶手。

至今,法律仍然是这样保护女性的,认为女性单方面控诉男性存在强奸行为,在立案阶段优先考虑女性的说辞。

那么,一个男性在控诉被另一个男性「强暴」的时候,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并不承认男性作为客体被强奸的法律事实,所以这件事很难用「谁弱谁有理」来作为最初的评判标准。因此这次的PPT小作文,很难让整个社会达到「共情」。

再者,PPT的内容本身是一厢情愿的表达,但同时又在陈述单方面的「事实」。但是一部分人习惯性地「质疑题干」——比如当时所用语言习惯不是自己认为的「规范性」而怀疑当事人的表达能力。于是从「质疑题干」开始游走至「质疑动机」。

因为这件事,我收集了网络和身边一些朋友的观点。发现,几乎学生思维的人会咬着「动机」不放,甚至会被非常好地伪装成对当事人一字一句的拆解。用自己对于表达能力的标准去覆盖他者的「意图」,这几乎快要进入到「付诸阴谋论」的最低认知层级。

当然,不是说学生思维就低级,而是对于这件事的评价,如果要采用质疑题干、动机甚至是辅助阴谋论的层级,那干脆就不要法律了,大家都他妈做网络法官得了!


不过在聊天的过程中,我也得到了一些很「中立」的(可能又会被认为是「没有主见」的)观点,但我觉得它非常符合法理——有人觉得,既然要分析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么,那就要看谁是最后的「受益人」。

虽然说「谁弱谁有理」分出的对与错,一定是让弱者变成那个「受益人」,但也有例外情况,因为我们在用最标准化的博弈论讨论这样的关系对垒。看上去这是一场零和博弈,即学生控诉了老师,老师得到了处罚,学生得到了社会的同情与支持。很显然,如今这场社会游戏进入到了非常微妙的囚徒困境,即学生也开始被人怀疑其「动机」。

那与其讨论谁是「受益人」,我觉得应该从头讨论起谁才是「受害人」,或者说「他到底是不是受害人」。

很显然,这个「受害人」在两人保持所谓的情人关系时,确实从中得到了很多「好处」。那这些好处是否构成了受害人身份的丧失?显然不是,就比如婚内强奸,两人就算结了婚,但在婚内违背女性性自由也算强奸行为。但是我刚才说了,男性不构成强奸罪的受害人,所以这条法理线是说不明白的,更何况这个男生是「自愿」的而非被胁迫发生性关系。所以,当受害人身份无法坐实时,就会出现刚才提到的囚徒困境,以至于人们会开始寻找通过受害人有罪推论的方式使其达到平衡——总不可能让你过河拆桥了还能得到好处?


那受害人觉得自己是受害人,但是社会层面又无法认同「受害人」身份(甚至再发展下去,法律其实也不会认可他的受害人身份,但当事人受到处罚,是因为他实际的行为,而不是「施害」)这两件事的断层到底在哪里?

举一个我身边的例子,我有一个朋友,在结婚前原本母亲答应给她的丈夫1万元的红包作为改口费,但在婚宴举行前「临时变卦」,于是朋友和母亲爆发了争吵。朋友认为这是「承诺好的事情」,特别是要给自己未婚夫的红包,这种变卦会让自己颜面扫地;但母亲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答应,但又不是说一定要给,因为现实问题就是她拿不出这么多钱,是不是做女儿的也应该为自己的母亲再三考量。

两人的争吵发展到最后就变成了「你这是要弄死我」。

从法律来讲,这件事最大的问题,在于那「1万元」的红包是不是契约?那么就看你站在了谁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比如当事人已经认为自己就应该拿到这1万元,甚至已经规划好了这1万元要成为蜜月旅行里订高级酒店的费用,那是否意味着它对于新人双方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上,这样的收益看上去很符合「信赖利益」的条件,但实际上所谓的信赖利益是我为此付出了「成本」,而不是这本来就是我的「既得利益」。比如,我和你打算签署一份制造协议,但由于事情紧迫,你需要我先生产,再在交付的时候完成合同的签署。结果当我投入生产之后,你认为费用不合适,单方面解除了与我的合作。在法律层面,我为了这份「要约」提前投入生产的成本,这是我对契约签订的信赖所致。

如今,这份利益被抽走,而朋友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付出了她的「期待」,这看上去很符合「信赖利益」,于是因为信赖利益受损,算不算是「被害」了?特别是当这种信赖利益又和既得利益混淆之后。通过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对方必须履行「合同」,一旦违约自己就是受害者身份,这件事本身就是学生曝光老师的底层逻辑。

所以,当人们开始对学生进行有罪推论时,我本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学生这个角色在这一次的事件中,并不是「受害人」的角色。但是学生有罪吗?我个人觉得仍然没有,因为这仅仅是一场利益博弈的闹剧。


既然老师受到了惩罚,学生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吗?

很可惜,法律确实无法对学生进行「复仇」,因为老师被处理这件事本身已经符合了信息被披露之后的处罚结果。因为没有进入到「审判阶段」,这件事情无法从老师嘴里还原真相,所以这不是一起纠纷,而更像是一起「自爆行为」,即我出卖了我的隐私,控诉了另一个人的隐私。

出卖隐私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代价」,只是它的层级远远不够网友们所期待的「反转」罢了。

既然法律无法将这一场陷入囚徒困境的博弈推至纳什均衡,即非零和也非双赢的博弈结果,所以「审判权」必然会交给「社会」。既然无法透过法律进行法律人格的死亡,但是社会可以制造社会人格死亡。

所以我并不觉得如今的「网暴」是不对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对错,这是必然的平衡结果。因为他是一个既得利益的非受害人形象,在真相被层层包裹的情况下,社会会做出第一次非对等判决,想让他接受社会性死亡的部分;若再有反转,乌合之众又可以重新调整判决结果——即谁弱谁有理咯~

听罗翔老师讲法律

作者 山野愚人
2023年11月25日 03:28

最近喜欢听罗翔老师课,听他讲刑法、讲法律,也听他讲人生中的哲学、讲世俗中的伦理与道德。

他是一位法学的研究者,给我们讲起法律来,引经据典,既活泼也生动,让我这个对法律不太懂的人,也能一听就懂,在倡导法制社会的当下,我觉得多听听他的法律课,也是种对自己广度和深度的提升。

在他法律讲堂中,我知道了对“法制社会”最经典的概述就是:对公权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这就是法制。

同样,他也在不断阐述如何使用法律和道德伦理的辩证关系来定罪: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法制社会概述起来容易,但全面建全起来尚需要时间,在此期间,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像罗老师一样,以法律作为基础、以公正的心来审视每一个案子,作出合乎法律、合乎伦理道德的判决。就如同在他讲某些不可思议的判决案例时,他自己都在感概:“法官是在乱判啊,这是在乱判啊!”

听他的课,有一个案例特别深刻。

对于维权高额索赔,反被定性成敲诈勒索的,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听他讲过一个印象最深的案例是北京郭利案,网上可查,可自行查阅具体内容。我就在想,身为父母的我们,自己的孩子喝了毒奶粉,向厂家索赔200万,真的多吗?厂家反而告其敲诈勒索,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老板竟然还给此事扣上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帽子,法院最终判了敲诈勒索罪成立,在郭利申斥过程中,省高院发回重审,竟然还维持原判,服刑5年!我们是该嘲讽法官的无知呢还是该可怜百姓的可怜呢?虽然出狱后,他被改判无罪,但他此生最好的岁月被抹杀了,也落得妻离子散,后续他继续在香港维权申诉索赔3000万美元……罗老师面对索赔额自问自答道:“3000万美元多吗?我觉得3000亿也不为多!这个案子最终是三败俱伤啊(当事人伤,企业伤,司法的公信力伤!)”

同样,听他的课,竟然运用法律解决了一个千古难题。

妈妈和老婆同时掉河里了,只能救一个的话,那救谁?这是一个千古难题,但罗老师用法律的视野解开了这个难题!在我们的法律中,救谁都可以,救妈妈,但构成对老婆的不作为犯,救老婆,却又构成对妈妈的不作为犯。但这属于义务冲突,所以犯罪性被排除,因为这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中,是可以被容忍的,虽然法律没有说它可以排除犯罪性,但在道德生活上,我们认为它是可以排除犯罪性的。这时你们可能会发现这个社会不仅仅是黑白对立,也不仅仅是是善恶对决,很多时候是也是善与善在对决,有很多美好的价值,是互相冲突的。另一种情况:当你妈妈和女朋友一起掉到河里,只能救一个的话,那救谁?那就很简单了,必须救妈妈,因为救妈妈是法定义务,救女朋友是道德义务。

罗老师解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很精辟,那就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怎么理解呢,用个简单的例子来讲:你在路边看到一个被遗弃的婴儿,你抱不抱起来?人的道德会驱使人抱起来,但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你是否要抱起来。如果你抱起婴儿走了,半路你又嫌弃婴儿,就把婴儿扔了,这就触发道德的底线,法律必将追责。

……

平常没事还会继续看看罗老师的法制视频,觉得受益颇深,最后引用他的几句人生哲学:

我们永远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投入不切实际的期待,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

一个人内心强大了,性格就会变得温柔,精神松弛了,内心才会平静。

 

附B站观看地址:https://space.bilibili.com/517327498/

内娱开展吸毒检测的建议

作者 班班
2023年6月22日 00:00

近期,黄子佼曝大小 S 具俊晔嗑药吸毒。事实上,这事早在汪小菲和张兰在「床垫事件」中的话语中就有线索,有敏锐的网友也早早做出了相关的推断。有鉴于地方文艺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所以建议全国范围内要开展文艺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有社会影响力的文艺工作者开展吸毒检测。

一、检测程序

  1. 每半年接受一次毛发检测,持证参与活动;
  2. 也可选择每年进行一次毛发检测的,但该年内需要参照体育运动员兴奋剂检查的方式,开展毒品飞行检查,不定时进行尿检(最少一次);
  3. 常住境外的,可以在限定时间内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医院或其他检测机构接受检查(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办台办认可机构),检查采样过程需要通过专门软件拍摄存证及实时上传,并须在入境后的 30 天内重新接受一次毛发检测。

二、主要涵盖的范围

主要以上一年度参与相关文艺活动为入围范围,考虑到社会影响力、可操作性、执行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范围:

  • 广电总局和电影局批准上映的电影电视剧(含网络剧)的制片人、正副导演、编剧、演员表排序男女各前三位;
  • 广播电视台或流媒体平台制作节目的制片人、正副导演、主持人和嘉宾(旨在介绍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除外);
  • 经文化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主要演员;
  • 发行唱片专辑的歌手(不论实体或数字拷贝);
  • 各平台百万以上粉丝的直播主播;
  • 在广播电视台、平面媒体或上述文艺活动上投放广告的代言人;
  • 飞天奖、金鸡百花奖、金鹰奖等重要奖项获奖者(为表尊重,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可以豁免,但如果因参与其他文艺活动而须检测的,则不得豁免)。

未来还可以推广到其他大众文艺作品创作者(如下),但我对于如何界定这类文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不甚了解,无法提出较具执行性的方案,欢迎补充或提出建议:

  • 出版虚构类文学作品的作者(不论实体或电子书);
  • 有社会影响力影视作品中的主要角色配音演员;
  • 有社会影响力漫画作品的画家。

三、曾主动接受吸毒检测艺人

以下为不完整统计:

  • 张韶涵(尿检,报告显示未检出,台北,2009)
  • 薛之谦(毛发,报告结果没找到,上海,2018)
  • 周立波(毛发,报告显示检出,上海,2019)
  • 萧敬腾(毛发,报告显示未检出,北京,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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