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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在投毒时,在毒些什么?

连日来,广州各地陆续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自家宠物狗遭投毒身亡。一名位于广州荔湾区的犬主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她养的两只宠物犬于11月8日晚被毒害。据她了解,同一时间段内其遛狗区域至少有6只狗中毒。截至11月20日,广州超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

——中国新闻周刊

对宠物投毒的事件会让我特别关注,不仅仅是因为我养狗,也因为养狗之后催产素被提高后会莫名地担心,更重要的是这件事背后藏着太多“隐含信息”。于是,我才用了标题这样的句式:

当人们在“投毒”时,在“毒”些什么?这个“毒”可以更换成各种人身伤害事件。


为什么要毒狗?

中国大陆的刑法学里,认为犯罪由四个要素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公共场合投毒毒杀宠物、流浪动物的法律一直很模糊,特别是当投放的毒物并不属于违禁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人身伤害时,这种投毒行为并不会触发犯罪。宠物可以以“私人财产“”的方式得到保护,但流浪动物本身并无法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

很有趣的是,如果你搜索“投毒毒狗”的词条,可以在各种新闻最下端的评论看到两极化的评论。有认为应尽快完善立法保护宠物的,也有认为宠物狗就应该被赶尽杀绝的。保护狗和虐杀狗一直是极端共生的事件,特别是当人们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时,一句“杀尽所有狗”确实满足了逞口舌之快。

一些讨厌狗的人,会有原本的历史原因导致的心理因素。这种害怕和恐惧是生理级别的,加之新闻对于狗伤人的报道,这种恐惧会因为信息偏差更加严重。

另一些讨厌狗的人,或许是后天因素造成的。比如宠物扰人、贫富差距、社会等级差距、尊严受损等等,狗变成一种符号激发了当事人的某种情绪反应,导致错误认知并引发了对应的行为。

狗作为一个“弱势”符号,对它的虐杀既能“安全”地满足尊严感,又能充分地体现自己对生命凌驾的快感——只是因为这群人足够“懦弱”,所以才不得已选择这样的方式来满足他们卑微而易碎的尊严。同时,这一类人又是非常容易被煽动的,例如“养日本柴犬的人不爱国”,他们很有可能会拿起U型锁,砸向养柴犬的主人。

所以想要弄清楚“为什么”,需要弄清楚当事人对于“狗”是一种具体的恐惧,还是对于符号的厌恶。所以投毒本身,犯罪客体就变得复杂。


从犯罪者思维的角度来理解毒狗

代入一下,如果你是一个针对动物投毒者,你希望发生怎样的结果?当然是希望有宠物陆续死亡,这样才能体现犯罪者的“存在性”。为了造成更多的死亡案例,投毒的方式、投毒的区域就成了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犯罪客体既然是“动物”,那么动物什么时候出没、以何种方式出没就是必须要研究透彻的。所有小区投毒、宠物狗聚集场所就是最好的投放区域。比如广州发生的群体性毒狗事件,投毒地点就是在宠物狗经常聚集的草坪上。

针对“狗”这个犯罪客体,投毒者需要观察狗的习性,才知道哪些路径是多数人遛狗所选择的;或是每晚大型犬的主人会固定在小区某个区域出没,导致大型犬吠叫扰民。这个时候,投毒的“主观”因为针对的是狗,他们会尽量避免和狗主人进行接触,因为犯罪在狗被毒死时就已经完成了。

但是针对“狗主人”这个犯罪客体,投毒者则是对个人乃至符号的理解,比如这个人常常出没什么地方。但这里有一个比较尴尬的点,一些富人所居住的高端小区本身有严格的门禁系统,这些因为仇富而想要虐杀富人宠物的人,压根儿连小区门都进不去。另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在狗活动进行投毒的,犯罪者是针对一个群体符号进行投毒。

因此按道理来说,他们本身可能在任何地方投毒,特别是狗出没频繁的地点。这时我们需要引入另一个“规则”,来理解犯罪“成本”。


如何评估投毒的危险程度?

投毒事件并不算是“黑天鹅”,它本身因为有规律可循,所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要素来横纵评估危险程度。

  • 偶发性与频发性
    • 偶发性事件本身不具备“普遍性”,所以无须对此感到焦虑。偶发性事件有可能是宠物误食、农药中毒等非“主观故意”造成的;
    • 频发性事件需要分析所有的可能性,比如环境污染、持续地针对植物或昆虫的灭杀工作残留毒药,频发性事件一旦有人为干预,就可以得到阻断。例如饲主远离该区域,或是人为排除污染源,如无后续事件发生,则危险性较低;
  • 个体性与群体性
    • 跟偶发性类似,个体性事件需要分析宠物中毒的真正原因,否则无法倒果为因认定该区域发生了实际的投毒事件。针对个体性事件,需要对该区域进行持续观察,若偶发事件变为频发事件,则可以认定为是群体性事件;
    • 群体性事件最为严重,特别是在短时间内发生多起的,即群体性+偶发性事件,则可以认定为“投毒事件”。这类事件如果持续发生,则要重新评估该区域是否存在持续性的污染源;

所以,当发生一起“毒杀”事件时,并不用惊慌,饲主可以通过人为干预的方式,更换遛狗路径、或是为宠物佩戴嘴套的方式持续观察。一旦偶发事件造成了持续的群体性伤亡、或是变为频发事件,则需要考虑“投毒”的可能。


不要忽略投毒事件里的“干扰事件”

所谓的“干扰事件”,是导致上述的评级变得“严重”的,但是跟投毒毫无关系的事件。这类事件本身又是一种“人性游戏”。

一类干扰事件,是饲主意外或故意造成宠物伤亡后,为了降低负罪感,将个体偶发性事件伪装成“投毒”,将责任从自己转移到不存在的“第三方罪人”。当谎言说一千遍之后,他自己也会把这个谎言当真,觉得自己的狗就是被人投毒致死的。

另一类干扰事件,需要“绕一下脑子”。一个人因为恐惧自己的狗会被毒死,所以他先在小区投毒,造成了别人的宠物被毒死,从而觉得事件已经发生,自己的狗可以得到保护也可以免于被毒死的可能性。这件事看上去很“抽象”,其实它和赌徒们觉得“已经七轮没有出现过6了,那么下一轮一定会出现6”是一样的赌徒谬误。同时,这类人因为替代性防御机制,将对某一事件的恐惧通过制造或促成事件的发生转移到他人身上,以缓解自己的焦虑。

所以只要发生了自己最害怕的事件,那么事件就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这两类干扰事件一旦进入到数据之中,就会抬高投毒事件的严重性,从而造成更多人的恐惧和焦虑。


好了,现在你可以把“投毒”换成任何一个群体事件了,这样就更好理解这件事的底层逻辑

比如,把“投毒”换成“网暴”——当人们在网暴时,在网暴些什么?

先有天鹅蛋,还是先有黑天鹅?

在所有的犯罪里,激情犯罪是超脱所有“规则”而存在的。

和连环杀人不同,激情犯罪是完全无差别攻击,就算是在特定区域还是针对某一种人群,他的无差别或许是因为某种“集体符号”;但连环杀人往往会有一个相同的“个体符号”——例如穿红色衣服的妓女,是因为这个符号的刺激引起了连环杀人狂的杀意。

“集体符号”更复杂,甚至只能通过马后炮的方式找到“合理性”。

举个例子,一个凶手在医院大堂随机伤人后,逃到医院大厅的顶楼一跃而下。他确实通过无差别杀人完成了他的意图,但是这个意图是因为什么?在犯罪心理学里,这样的犯罪意图是最复杂的解构,因为它像是某种化学化合一样,不同因素可以化合出完全不同的“杀机”。学科的内容跟法律存在同样的“弊端”——滞后性,所以每一次激情犯罪背后,都是一次法律的“惨败”。但这就是法律和犯罪的关系,像是光明和黑暗一样,黑暗永远比光明抵达世界的边缘。


犯罪心理学中,激情犯罪被简单地归纳为以下几种主观原因:

  • 过激情绪
  • 突发事件
  • 自尊心受挫
  • 情绪宣泄
  • 心理防御机制

而无差别攻击的案件里存在一些特定的“共通性”,例如:

  • 心理创伤
  • 个体化压力
  • 社会疏离
  • 无特定目标

以上这些要素可以随机组合,甚至单独存在,然后变成一种杀意的存在——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此类犯罪?人的心理比上面这些看上去就能明白的词汇要复杂多了。这种无法被法律覆盖的、预判的、甚至是约束的犯罪,被称之为“黑天鹅”。

说来惭愧,其实关于犯罪这个话题,我本应该在修改完前几年的小说之后,作为一个宏观命题进行讨论。我喜欢这个话题,不仅仅是因为法学出身,更是因为它跟法律之间的矛盾关系,是自古以来都无法被调和和改变的。未来社会是否真的可以找到一种法律置前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少数派报告》里的阿嘉莎通过预言的方式提前告知犯罪,再由调查者干预犯罪进程的方式阻止犯罪。但是,如果这些预言发生错误,那人们应该依赖什么去阻止犯罪,或者说我们已经完全失去了对犯罪预判的能力?

另一部作品,是《心理测量者》,通过计算社会人的心理健康数值,对心理健康数值超过警戒的人进行心理治疗干预,对存在犯罪心理的人进行批捕,甚至对产生杀戮心理的人不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直接“销毁”。它看上去确实能够有效地预防社会犯罪,但是谁来测量这些心理数值呢?最理解犯罪者的人,一定是犯罪者本身。所以,这些原本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者,被摘取大脑之后,构成了心理测量的“工具”,由黑天鹅去预判黑天鹅的行为——用犯罪者制裁犯罪者,甚至管理心理健康的人,这算不算是一种预防犯罪的有效方法?


引出今天的话题——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11日晚发出通报称,11日晚7时48分许,一辆小汽车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撞倒多名行人后驾车逃逸。警方到场处置并协助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62岁的男司机已经被警方控制,相关调查处置工作正在进行。据明报12日报导,据现场目击者称,事发时一架灰色越野车辆“开进去来回撞”之后逃逸,许多人被撞后躺在地上动也不动,地面有很多血迹,甚至是断指等人体组织。

而今天正是这个地方举行航展的会馆,为何在开幕前夕发生无差别伤人事故,这件事只能通过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才能判断出——但是这件事不可能被“明确”公布,因为它关系到社会危害性和预防模仿犯罪,所以这只“黑天鹅”为何诞生,无论从法律上、新闻报道上、社会维稳上,都无法得到真相的结果。

这才是我认为最恐怖的地方。犯罪真相无法公布也不可能被公布,不仅仅是为了新闻“好看”、也是因为这是法律暂时的“漏洞”,同时也是一种全新犯罪的“可能性”,他的行为很有可能被人模仿——哦,原来我还有这样的解决途径,不如……

我在小说里讨论了一种极端的、荒诞的可能性——如果宗罪死刑,是否意味着因为犯罪成本太高而遏制了犯罪的发生?

但如果今天出现一个黑天鹅,他因为拐卖儿童即将被抓捕,他面临的是死刑的结果。于是他杀了被拐卖的儿童;为了逃命,他杀了好几个警察;冲进一个医院的大堂,再次无差别伤害了路人,将他们作为障碍物,推下扶梯阻挡追捕的警察;现在,他站在了医院的顶楼,纵身一跃……完成了原本应该由社会和法律判决的死刑。

他死了,而且只能死一次,他犯下的罪行由谁负责?

他的尸体里将会孕育一颗完整的黑天鹅蛋——哦,我反正都要死,不如……

写在博客第三年——摘下苹果以后

2021年10月1日,在我开设独立博客以来,一直希望自己能够复刻自己在几年前完成的一次不可能的任务——五百日写作计划。因为工作关系,坚持每日写作至2023年2月1日中止了。按照约定,五百日产出五百篇文章,中间因为工作室开设的项目,我将“观察人和群体”的视角从《△》拆出作为新的类别《棱镜》直到今天,《△》加上《棱镜》的文章数量已经超过了500篇,也算是勉为其难地完成了五百日写作计划。

后台统计,莫比乌斯在3年的时间里,发布了648篇文章,我算是有“资格”,可以告诉别人如何创作、如何收集灵感、通过自我炫耀的方式玩自问自答的游戏,但这不是创作的最终目的。

写作对我来说,是将思维围绕在主轴上避免抑郁的自救行为。观察他人、也观察自己,文章因为时间戳形成了见证历史、预言未来、甚至是找到矛盾的自我。所以我将写作称之为”自我悖驳的旅程”,这是一个单向的时间轴,既能看到过去的自己,也能预言未来的自己。


创作第三年,我也算是见证了博客圈的人来人往。创作本身是孤独的,特别是当某一个言论出现”沉默螺旋”以后,不敢发言或是抱团生存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说来惭愧,第三年我依旧没有找到”创收”的思路。有人建议我开设犒赏入口,或是在公众号同步发布,如果有共鸣自然会有人打赏——但是我好像很少会为了迎合共鸣而专门写一篇文章。

但最近有好几篇文章被推到了不同的平台,反而又是因为共鸣而获得了认可。这便是创作者孤独之余的”纠结”。

“继续写作吧,趁自己还没死。”

——这是上一次五百日写作计划最后的总结,写作对我来说就是一种“存在感”的证明,只是它现在还很微弱。或许下一个三年,WordPress服务器的费用就能够通过犒赏的方式cover了呢。


《△》也算是告一段落了,思来想去,总要换个新面貌继续接下来的坚持写作,于是就有了副标题的想法——摘下苹果以后。

我的电脑桌上有一个“灵感收集箱”,我会把脑子里的瞬间灵感写在纸上投入箱子内。每过一段时间会把这些灵感一张一张地查看,经过一段时间缓冲的灵感,会带来更多的思考,甚至因为经历不同而有了更多视角的切入。

我把这种灵感称之为“苹果”,它们还在树上时,都是一个模样分不出区别。但当它们成熟落地时,一些苹果腐烂成泥,成为苹果树的养分;一些果子被动物摘走,带着种子去了不同地方发芽;而有一些苹果因为蛇的诱惑,让夏娃摘了下来;而有的落在了天才的头上,变成了一道公式……

这个世界有各式各样的苹果,你大可说自己早就吃过了苹果,所以再多的苹果都是“一个样”。但我更希望看到苹果被摘下之后经历了什么。这便是继《△》之后的新的坚持写作的类目《/ˈæ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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