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广州各地陆续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自家宠物狗遭投毒身亡。一名位于广州荔湾区的犬主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她养的两只宠物犬于11月8日晚被毒害。据她了解,同一时间段内其遛狗区域至少有6只狗中毒。截至11月20日,广州超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
——中国新闻周刊
对宠物投毒的事件会让我特别关注,不仅仅是因为我养狗,也因为养狗之后催产素被提高后会莫名地担心,更重要的是这件事背后藏着太多“隐含信息”。于是,我才用了标题这样的句式:
当人们在“投毒”时,在“毒”些什么?这个“毒”可以更换成各种人身伤害事件。
为什么要毒狗?
中国大陆的刑法学里,认为犯罪由四个要素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公共场合投毒毒杀宠物、流浪动物的法律一直很模糊,特别是当投放的毒物并不属于违禁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人身伤害时,这种投毒行为并不会触发犯罪。宠物可以以“私人财产“”的方式得到保护,但流浪动物本身并无法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
很有趣的是,如果你搜索“投毒毒狗”的词条,可以在各种新闻最下端的评论看到两极化的评论。有认为应尽快完善立法保护宠物的,也有认为宠物狗就应该被赶尽杀绝的。保护狗和虐杀狗一直是极端共生的事件,特别是当人们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时,一句“杀尽所有狗”确实满足了逞口舌之快。
一些讨厌狗的人,会有原本的历史原因导致的心理因素。这种害怕和恐惧是生理级别的,加之新闻对于狗伤人的报道,这种恐惧会因为信息偏差更加严重。
另一些讨厌狗的人,或许是后天因素造成的。比如宠物扰人、贫富差距、社会等级差距、尊严受损等等,狗变成一种符号激发了当事人的某种情绪反应,导致错误认知并引发了对应的行为。
狗作为一个“弱势”符号,对它的虐杀既能“安全”地满足尊严感,又能充分地体现自己对生命凌驾的快感——只是因为这群人足够“懦弱”,所以才不得已选择这样的方式来满足他们卑微而易碎的尊严。同时,这一类人又是非常容易被煽动的,例如“养日本柴犬的人不爱国”,他们很有可能会拿起U型锁,砸向养柴犬的主人。
所以想要弄清楚“为什么”,需要弄清楚当事人对于“狗”是一种具体的恐惧,还是对于符号的厌恶。所以投毒本身,犯罪客体就变得复杂。
从犯罪者思维的角度来理解毒狗
代入一下,如果你是一个针对动物投毒者,你希望发生怎样的结果?当然是希望有宠物陆续死亡,这样才能体现犯罪者的“存在性”。为了造成更多的死亡案例,投毒的方式、投毒的区域就成了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犯罪客体既然是“动物”,那么动物什么时候出没、以何种方式出没就是必须要研究透彻的。所有小区投毒、宠物狗聚集场所就是最好的投放区域。比如广州发生的群体性毒狗事件,投毒地点就是在宠物狗经常聚集的草坪上。
针对“狗”这个犯罪客体,投毒者需要观察狗的习性,才知道哪些路径是多数人遛狗所选择的;或是每晚大型犬的主人会固定在小区某个区域出没,导致大型犬吠叫扰民。这个时候,投毒的“主观”因为针对的是狗,他们会尽量避免和狗主人进行接触,因为犯罪在狗被毒死时就已经完成了。
但是针对“狗主人”这个犯罪客体,投毒者则是对个人乃至符号的理解,比如这个人常常出没什么地方。但这里有一个比较尴尬的点,一些富人所居住的高端小区本身有严格的门禁系统,这些因为仇富而想要虐杀富人宠物的人,压根儿连小区门都进不去。另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在狗活动进行投毒的,犯罪者是针对一个群体符号进行投毒。
因此按道理来说,他们本身可能在任何地方投毒,特别是狗出没频繁的地点。这时我们需要引入另一个“规则”,来理解犯罪“成本”。
如何评估投毒的危险程度?
投毒事件并不算是“黑天鹅”,它本身因为有规律可循,所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要素来横纵评估危险程度。
- 偶发性与频发性
- 偶发性事件本身不具备“普遍性”,所以无须对此感到焦虑。偶发性事件有可能是宠物误食、农药中毒等非“主观故意”造成的;
- 频发性事件需要分析所有的可能性,比如环境污染、持续地针对植物或昆虫的灭杀工作残留毒药,频发性事件一旦有人为干预,就可以得到阻断。例如饲主远离该区域,或是人为排除污染源,如无后续事件发生,则危险性较低;
- 个体性与群体性
- 跟偶发性类似,个体性事件需要分析宠物中毒的真正原因,否则无法倒果为因认定该区域发生了实际的投毒事件。针对个体性事件,需要对该区域进行持续观察,若偶发事件变为频发事件,则可以认定为是群体性事件;
- 群体性事件最为严重,特别是在短时间内发生多起的,即群体性+偶发性事件,则可以认定为“投毒事件”。这类事件如果持续发生,则要重新评估该区域是否存在持续性的污染源;
所以,当发生一起“毒杀”事件时,并不用惊慌,饲主可以通过人为干预的方式,更换遛狗路径、或是为宠物佩戴嘴套的方式持续观察。一旦偶发事件造成了持续的群体性伤亡、或是变为频发事件,则需要考虑“投毒”的可能。
不要忽略投毒事件里的“干扰事件”
所谓的“干扰事件”,是导致上述的评级变得“严重”的,但是跟投毒毫无关系的事件。这类事件本身又是一种“人性游戏”。
一类干扰事件,是饲主意外或故意造成宠物伤亡后,为了降低负罪感,将个体偶发性事件伪装成“投毒”,将责任从自己转移到不存在的“第三方罪人”。当谎言说一千遍之后,他自己也会把这个谎言当真,觉得自己的狗就是被人投毒致死的。
另一类干扰事件,需要“绕一下脑子”。一个人因为恐惧自己的狗会被毒死,所以他先在小区投毒,造成了别人的宠物被毒死,从而觉得事件已经发生,自己的狗可以得到保护也可以免于被毒死的可能性。这件事看上去很“抽象”,其实它和赌徒们觉得“已经七轮没有出现过6了,那么下一轮一定会出现6”是一样的赌徒谬误。同时,这类人因为替代性防御机制,将对某一事件的恐惧通过制造或促成事件的发生转移到他人身上,以缓解自己的焦虑。
所以只要发生了自己最害怕的事件,那么事件就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这两类干扰事件一旦进入到数据之中,就会抬高投毒事件的严重性,从而造成更多人的恐惧和焦虑。
好了,现在你可以把“投毒”换成任何一个群体事件了,这样就更好理解这件事的底层逻辑
比如,把“投毒”换成“网暴”——当人们在网暴时,在网暴些什么?